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7〕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度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均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得生育保险定点资格后的医疗机构应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制度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合理确定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和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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