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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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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省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无须再缴;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以及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等;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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