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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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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石家庄生育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费用的,因施行节育措施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

  (一)正常生产的2000元;

  (二)难产的2500元;

  (三)剖腹产30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8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20元。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女职工生育项目单列管理,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后按规定领取定额生育医疗补贴。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常驻外地和出差、探亲的女职工在外地生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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