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生育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情况除外)发生生育费用的,因施行节育措施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全市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制定全市生育保险政策;
(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组织协调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医保中心应加强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认真开展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生育保险各项政策、法规;
(二)编制市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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