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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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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西安市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等构成;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补贴;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生育保险待遇的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三)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补贴支付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1.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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