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生育登记
办理依据:《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25号),《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长政发[2007]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长医险[2007]10号)
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
办理部门: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
办理程序:
1、申报
怀孕5个月以后至分娩前、或终止妊娠需住院治疗的参保女职工或单位经办人持医保手册、生育证(终止妊娠女职工带结婚证)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登记,并指定一家定点医院。参保职工需异地生育的,产前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登记和备案。
2、审批
生育保险科审核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待遇条件科长审批。
3、信息录入
生育保险科录入定点医院、个人信息,生育证编码。
办理电话:4907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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