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济南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开始执行新规定。届时,济南市女职工生育待遇大幅提高,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开始享受生育补助金。
新规定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以下三种条件。一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是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三是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新规定对生育津贴的领取标准作了补充完善。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工资。新规定同时提高了部分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女职工,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流产的由原来的1200元增至1600元;阴式手术产的由1600元增至2000元;剖宫产的由3500元增至3800元。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可享受生育补助金。若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而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此次规定女方生育时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但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生育前6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二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三是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男职工的配偶享受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为避免重复享受,新政策规定,男职工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享受生育补助金的规定。
申请生育保险时,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需要对生育并发症认定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核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核发生育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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