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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生育保险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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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银川市出台了关于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办法》。与原规定相比,该《办法》将参保覆盖面扩至六类人群,实行两个缴费标准,且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本文将对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

  1月25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信息通报会,会议就上月中旬开始施行的《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相关解读。与原规定相比,该《办法》将参保覆盖面扩至六类人群,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

  参保覆盖面扩展至六类人群

  在《办法》施行前,银川市执行的是1996年市政府颁布的《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该《规定》只覆盖市辖三区的企业。《规定》运行13年来,有4670家企业的14。3万名职工参保。本次出台的新《办法》,将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单位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职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办法》实施后,中央驻银单位、自治区和银川市、各县(市)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及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均要依法为全体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退休人员不参保。预计今年年内,全市参保职工达到20万人左右,新《办法》惠及目标人群40万人左右。

  两个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实行分别费率。其中,财政全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费,其他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费。

  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待遇:参保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终止妊娠的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及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治疗费(实行按人头包干结算)、参保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前检查费(按人头400元的标准包干)、参保职工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发生的费用均属于生育报销范围。

  生育津贴法定产假天数的规定: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14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两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生育津贴具体数额=参保女职工本人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乘以30天除以产假天数。财政全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自行招用的女职工及财政非全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间改为领取生育津贴,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工资。

  生育补助金: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没有工作单位,但依法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头包干生育医疗费用的50%(目前为1450元)。

  生育护理补助金: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生育保险,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的标准按照自治区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10天计算。

  五种情况不在支付范围

  新《办法》在医疗费用方面全面引入“按人头付费”机制,采取“包干限价”措施(超出部分医院负担)。该举措一定程度上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减轻职工医疗负担,也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率大幅提升到80%以上。此外,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乱纪行为所致的终止妊娠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除急救、急诊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不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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