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具有上海城镇户籍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都可以享受这项保险。生育基金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并且还有相应的假期。
能够享受生育基金的女性。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生育生活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给。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