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并实施,《办法》明确:职工配偶未就业也可享生育保险;职工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实行直接结算方式,个人不再垫付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统筹地暂时执行对个人的包干使用办法,确保新老办法顺利衔接;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的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员工,10个月内生孩子可享生育保险。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近日出台并实施。为保障女职工就业权益,办法明确,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的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人员,可享受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参保用人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职工生育保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说,《办法》旨在更好地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相较13年前制定的《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该办法有三方面突破和亮点。
首先,覆盖范围有新突破。《办法》在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上实现三个延伸:一是从各类企业延伸到机关、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延伸到退休人员;三是从参保女职工延伸到参保用人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同时明确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通过制度上覆盖范围的突破,最大限度地实现应保尽保,保障女性生育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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