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南京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的规定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南京市实施新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生育保险费用结算范围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产前检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和结算。

  2008年6月1日起,南京市实施新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新出台的《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生育保险费用结算范围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产前检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持《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到本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和结算。

  女职工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后,门诊产前检查费用自建卡(册)起至孕24周(含24周)内的费用为400元、孕24周后至住院分娩前的费用为6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女职工顺产(包括手法助产)、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的住院费用结算标准(含分娩当次住院时发生常见并发症费用)为:三级医院顺产2600元,助娩产3000元,剖宫产4200元;二级医院依次为2200元、2500元和3700元;一级医院依次为1700元、2000元和2900元。

  女职工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发生胎儿心律异常等常见并发症住院时,患一种并发症的,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600元;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并发症的,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12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

  发生妊娠急性脂肪肝等低频率并发症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医保中心备案,备案后分娩及并发症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常见并发症详见表二,低频率并发症见表三)。

  女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输卵管绝育、复通术除外)费用。

  职工如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的,按以下标准结算:门诊产前检查转诊,市医保中心对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的50%结算,对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门诊或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转诊或转院、分娩转院,如未手术(或手术未成功)、未分娩,对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的50%结算,对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如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已完成手术或分娩,对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均按定额标准结算;产前、产后因常见并发症住院转院,对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的50%结算,对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因低频率并发症转院时,对转出及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均按项目结算。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