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南宁市政府新制订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今后,该市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
《试行办法》规定,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下所列单位统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生育保险基金,将用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补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的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关于生育保险费征缴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调整,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生育津贴,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对于男职工应该享受的待遇,《试行办法》也有相应规定:参保的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男职工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相关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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