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江县社保部门获悉,我县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自9月1日起开始调整,参保人员最高可获补贴4000元。
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床位费、治疗费、产后访视等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偿,本县范围内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含孕期检查、产后访视费用)在补偿定额标准之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全额支付,超出定额补偿标准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250元,早期妊娠住院流产1000元,中期妊娠住院引产1500元,正常阴道分娩2000元,阴道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200元;剖宫产4000元。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待遇,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0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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