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即将施行,许多人关心这项保险的缴费问题,根据条例,这项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不超过0.6%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征收机关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条例》规定,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能超过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过大,已不利于发挥基金的社会效益,必须进行调整。以2008年为例,当年参保人数79万多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1万人次,当年基金结余3967万元,历年基金累计已结余1.6亿元左右。
据悉,生育津贴没有被列入待遇项目,是造成生育基金大量结余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面太窄,女职工享受待遇,男职工基本不享受待遇。以省直参保单位为例,参保人员当中男女职工之比为1.5:1。而育龄女职工,仅占参保女职工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加上实施计划生育,绝大多数职工仅生育一个孩子,待遇享受面较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