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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生育保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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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劳动者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劳动者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有何规定?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上述单位不管有没有女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3.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有何规定?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和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对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4.企业没有妇女职工,为何也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劳动法》赋予女职工的神圣权利,是国家法律和法规明文规定的。不管企业是否有女职工,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国家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既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均衡企业负担,实现公平竞争和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需要。如果不能有效地均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费用负担,不仅会影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而且会导致一些企业不愿意招用女职工,从而增加女性的就业难度,侵害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所以,企业不管是否有女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

  5.参加生育保险,个人缴不缴费?

  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6.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时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收缴和支付,因此,单位如果欠缴生育保险费,职工生育时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和产假工资仍应由企业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和支付。单位补齐欠费后,可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相关费用。

  7.产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是否还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在产假期间内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因病继续休息治疗的,由企业按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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