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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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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最新案例:

  女职工离岗待产,月工资少了160元

  女青年小路是沈阳市某百货商场的服务员。两年前,小路怀孕离岗待产,她发现自己原来每月500元的工资只剩下340元。另外,在生育后,单位还不给她报销生育的医疗费。小路找到单位交涉不成,双方把官司打到法庭。

  被告百货公司认为,当初原告小路与百货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500元人民币”。工资的构成是:340元基本工资+80元岗位工资+80元福利津贴。根据该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标准核发。另外,沈阳市生育保险于2006年1月1日启动,在此之前并无任何公司必须承担小路生育医疗费的法律规定,且与小路的劳动合同中及公司内部文件也并无此约定。

  日前,和平区法院做出判决,被告百货公司一次性支付小路离岗待产工资、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生育医疗费、独生子女费合计4000余元。

  案例分析:

  限制职工婚育的劳动合同内容无效

  在本案中,尽管小路在与百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约定报销生育医疗费和全额发放产假工资的内容,但是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内容无效,小路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针对未育女职工做出歧视性规定,要求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否则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无效,《劳动法》第1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此外,有的单位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这也是无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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