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出台生育保险新政策施行。市医保中心人士说,新政策的施行将较大幅度提高参保人员待遇。对此,记者请医保中心人士作了详细解读。
热点政策解读
1,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10个月
解读:原政策规定参保人员需缴费12个月,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政策规定参保缴费10个月即可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较原政策提前了2个月。但这项政策也有比现行政策“严格”的地方,现政策规定,参保女职工分娩时如果缴费只有一个月,她可以等到缴费满12个月时再报销分娩等费用。新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缴费必须满10个月。现行缴费月份不足、“等一等”可报销的做法,在6月1日后被取消。
2,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增加
解读: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自6月1日起,生育保险待遇除原有的分娩等费用外,增加门诊产前检查和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流(引)产手术发生的费用
解读:原女职工退休后,仅享受取出宫内节育器费用的报销。但在医保施行中发现,有的女职工退休后仍可能怀孕,从而发生流(引)产手术费用。如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中,曾有过56岁妇女引产的。这说明人的平均寿命提高,有些妇女生育期也随之延长,生育保险的新政策,保障了这部分人的利益。
4,分娩顺产待遇提高800元
解读:新政策将女职工分娩顺产待遇提高到2000元,现为1200元,增加了800元。助娩产提高到2200元,现为1500元,增加了700元。剖宫产提高到3500元,现为3000元,增加了500元。超以上限额的分娩费用,仍由保险基金与个人按比例负担。
5,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待遇有提高
解读:现政策规定的并发症为25种,其医疗费用与住院分娩的费用累计分段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较低。新政策规定的并发症为27种,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6,提高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标准
解读:现政策为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新的政策调整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有关人士说,按现行标准,2%的营养补助费约为650元。7月1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标后,营养费补助费还将相应提高。
7,强化了企业生育津贴的发放责任
解读:生育津贴是由医保部门打到职工所在企业账户上的,由企业发放,有的企业曾发生过拖延甚至截留发放生育津贴的。新政策要求生育津贴从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起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报销范围规定
生育保险新政策规范了“准予”或“不准予”零星报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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