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许昌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各县(市、区)生育保险将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于11月1日开始实施。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细则》在政策上更加注重惠民利民。一是生育金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在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前提下,除正常缴费的参保单位职工外,失业人员及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也能享受到相应的生育医疗费待遇。二是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除新增支付门诊产前检查费和异常分娩医疗费用外,又将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终止妊娠的流产、引产休假也纳入享受津贴范围。三是缴费标准有所调整。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四是基金管理更加规范。对参保单位新增职工,设置1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生育保险基金仅支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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