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黎先生:请问未购买满一年生育险,能否在单位享受其待遇?
记者出动: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回复,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根据黎先生的问题,在单位购买生育保险未满一年,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职工生育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具体按《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2年广州市政府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
生育保险及女职工有关规定可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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