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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育医疗费用的九成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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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也就意味着,深圳将把生育保险设为单独险种,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

  提醒:生育保险不得补缴

  根据《条例》,参保单位为不符合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予以返还。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生育保险不得补缴。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参保人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背景:

  深圳未单独设立生育保险险种

  今年7月1日起,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过去在各项社保条例制定和试行上曾先行一步的深圳,如今正在加紧修订各项条例,以便和国家的规定相一致。

  据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就生育保险而言,深圳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与国家的《社会保险法》之间主要差异在于,深圳未单独设立生育保险险种,生育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中解决,生育津贴和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范围。而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为单独险种,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且其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因此,市人社局近日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草案送审稿)》,并送报市法制办。

  附:七种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七种医疗费用,包括:

  (一)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二)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三)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四)参保人发生的国家、广东省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五)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六)参保人未能提供计生证明的;(七) 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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