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医保处获悉,为保障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从2010年1月1日起,市医保处对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予以调整。经测算,此次待遇调整后,参保女职工医疗费最高可报销3300元,生育医疗享受水平平均增幅达35%。
提高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此次调整具体标准如下:剖宫产由2500元提高到3300元,顺产由1600元提高到2300元,难产由1800元提高到2500元。
调高后的终止妊娠医疗手术支付标准分别为:3个月以下流产为300元;3个月以上(含3月)至4个月以下流产为400元;4个月以上(含4月)至7个月以下小产为1000元;7个月以上(含7月)引产为1300元。
调高后的计划生育手术支付标准分别为:上环一次性包干80元;取环一次性包干50元;实施绝育手术的费用一次性包干1000元等。
受益人群扩大
此次调整在设置待遇享受条件时更加人性化。对缴费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对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生育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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