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落后国内不少城市后,深圳终于要建立生育津贴制度了。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就《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参保人生小孩将可领取生育津贴。
征求意见截至7月31日,市民可登录市法制办官网(http://fzj.sz.gov.cn)查询。
职工不缴单位按月缴
根据本次《草案》规定,深圳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目前,深圳市执行的生育医疗保险是与医疗保险合在一起,还没有建立生育津贴制度,只有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跟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也就是说,即使丈夫有工作,参加了生育保险,但妻子没工作没参保的话,就无法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对此,《草案》明确,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就解决了全职太太的生育保险问题。
全职太太产子报销2500元
《草案》规定,参保人怀孕后应及时到计生部门领取计生证明,持计生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生育保险档案,建档后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条例规定予以记账。《草案》十六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记账,个人自付10%。
对参保人在本市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草案》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起付线以下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记账。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市外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草案》明确,实行定额支付,按2500元的标准支付。
参保人未就业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分娩住院(含产前检查及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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