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享生育津贴须连续缴费九个月
生育保险开始由“即时”享受变成需满足规定的连续缴费时间后,方可全套享受。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需连续缴费满九个月后,生育保险基金方支付生育津贴,否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又规定,对于分娩前缴费不满九个月,但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可再行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据介绍,按照2005年1月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保职工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未对缴费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属于“即时”享受保险。但在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缴费期限做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对于不满九个月的,上述前两项费用依旧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要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对于像新参加工作者等正常参保而又无法满足这九个月“等待期”条件的人员,通知中也给出了向后的延展期:对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九个月,但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可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同时,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缴。
此外,生育保险自然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也提高100元,三级医院由1900元调至2000元、二级医院由1800元调至1900元、一级医院由1700元调至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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