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市直参保职工凡是符合参保缴费满一年和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两个条件的,生育后本人或其配偶携带结婚证、生育证、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卡正反两面复印件、生育费用发票和医学诊断证明到经办业务窗口办理申请手续,经办工作人员对照证件录入相关信息,申请人确认信息并签字,生育保险待遇将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本人银行卡上。
2011年年底前为过渡期。
用人单位已经发放职工生育津贴的,仍由单位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尚未领取的,本人或其配偶直接到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但需要到单位开具没有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得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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