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目前市民可通过两种途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是在职职工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另外一种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三项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标准为: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引产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宫内节育器置(取)术200元,更换宫内节育器325元。
产前检查费报销标准为: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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