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生育保险,参保的市民将享有哪些待遇?根据《条例》,参保人在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记账,个人只需自付10%。
《条例》补充规定,参保人在本市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起付线以下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付。
此外,根据《条例》,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市外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按2500元的标准支付。参保人未就业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分娩住院(含产前检查及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也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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