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女职工生育时,都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相关待遇了。如果晚育,产假还可增加20天。
昨起,《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www。cq。gov。cn)上向市民征求意见。此办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均衡用人单位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用人单位缴保险费
《暂行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7%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不能确定的单位,以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与单位职工人数的积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享受保险基金
《暂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将主要用于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补贴、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晚育的,增加产假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生活津贴额=生育前一个月本单位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人数÷30天×产假天数。
参保单位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药费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和按比例报销。自然生产,1200元;助娩产,1500元;剖宫产,2400元。
此外,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均可按定额标准给予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不缴费单位将受罚
根据《暂行办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将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将被申请强制征缴,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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