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于日前制定出台《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大幅度提高了全省城镇职工生育妇女的医疗费报销标准。该办法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于11月26日印发的《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是根据《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将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全部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并规定城镇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职工、雇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其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办法》还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300%缴费。其缴费比例是: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