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并对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予以明确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已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其中女性产假有望达到14周。

  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已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其中女性产假有望达到14周。

  3月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工会女职工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全总女职工部部长丁大建介绍,此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为90天,现在根据国际惯例,女性的产假是14周,全总建议在新修订的规定里面与国际接轨,并对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予以明确。

  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张世平表示,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已有二十多年,一些内容和现实已不相符,新的修改计划将明确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同时,女职工妇科病检查也将常规化。

  张世平介绍,全总2009年在2110家企业调查显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全部参加的企业只占53%,其中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仅占28.3%;在参加调查的71491名女职工中,仅有10.6%的人表示企业为其交纳了生育保险费。

  全总在部分非公企业调查显示,女职工产前检查费不能报销的达59%;生育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占47.9%;产假期间不能领到生育津贴的有 31.6%。还有54.8%的企业不能定期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其中商业服务、饭店餐饮业占到60%以上。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