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南宁市出台了哪些政策?针对个别私企“克扣”产假,有哪些监管措施?
据了解,目前南宁市执行的是2007年6月14日颁布的《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在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方面,只要符合有关生育条件,单胎顺产可获一次性补贴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一次性补贴2300元;多胞胎难产,一次性补贴2500元。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一次性补贴800元。
产假方面,根据目前仍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若孕妇提前生育,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育,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所以,产假的计算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
如产妇和企业对产假计算存在争议的,可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如企业确实违反了现行法规,产妇可报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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