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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生育保险新规4月实施生育并发症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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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我市日前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成都市实现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一体化。

  成都生育保险新规4月实施生育并发症也报销

  从4月1日起,住院分娩、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治疗生育并发症以及分娩期间新生儿产生的费用都能在不多缴纳一分钱的情况下享受到报销了。昨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我市日前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成都市实现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一体化。

  参保育龄妇女可享受报销

  《暂行办法》规定,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为: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的参保育龄妇女。据悉,2009年,我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并对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生育补助。据透露,以后,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补助将适当提高,至于提高多少,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应的支付标准。

  生育并发症纳入报销范围

  “以前虽然有补助,但是生育产生的并发症却无法报销,从4月1日起,这些费用也可以享受报销了!”《暂行办法》规定,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费用,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也纳入待遇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自负的,由个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居民异地生育的,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暂行办法》还明确,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等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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