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该县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后实施的又一项保险制度,标志着该县实现了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
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参保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确定的生育保险比例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保险费缴纳比例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由财政拨付到单位生育保险专户;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由县财政代扣代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税前自有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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