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假期规定
1、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假规定
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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