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烟台规定女职工按政策生育二胎享产假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家庭,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其中,与生育和产假相关的问题备受关注。

  昨日,本报“三八”节妇女维权热线15615653182全天义务受理市民咨询60余人次,晨报律师团鲁信律师法律工作室专业、权威律师为市民维权,涉及婚姻、

  家庭,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其中,与生育和产假相关的问题备受关注。

  严女士来电称:“我老家是农村的,2008年,我与爱人孩子一起到芝罘区打工,公司给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2011年10月,我回到老家,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办理了二胎准生证。现在我顺利怀孕,公司知道我怀孕后,告诉我‘虽然公司已按城镇标准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但因为你是农村户口,所以生育二胎的话不能休产假,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我很苦恼,按政策规定生育二胎能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晨报律师团鲁信律师法律工作室王志远律师告诉严女士:“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生育子女,可以按规定休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工资,同时女职工可以领取生育期间的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等费用。”

  “严女士是农村户口,有二胎的生育指标,而且也办理了准生证,故用人单位应给予严女士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王志远律师说。

  您如有相关法律疑惑,或者有相关法律维权诉求,请拨打“三八”节妇女维权热线15615653182。您也可拨打记者热线18663826836,向本报讲述自己的维权经历和故事。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