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等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
(二)办理条件:符合公务员计划生育范围内的费用。
(三)所需材料:1.计划内生育费用:门诊原始发票;门诊检查、化验报告,诊疗明细;住院原始发票;出院记录;住院汇总明细清单。2.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门诊原始发票;门诊检查、化验报告,诊疗明细;药品明细清单;流产、上环、取环须有医生开具手术证明;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以上材料加盖定点医院公章。
(四)办理程序:1.受理:全市所有享受公务员计划内生育待遇的人群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由各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或个人负责收集、整理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材料,统一报送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结算科窗口。2.初审:受理次日由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自受理环节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或个人并退回。3.复核:自受理环节起15个工作日内由初审人员交复审人复核,复核后由相关人员将复核后的结算单报基金结算科科长审批。4.审定:医疗费用金额超过3万元,需再报财务科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审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环节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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