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1、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经鉴定属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2、进行胚胎移植、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3、违反国家及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非婚生育、无《生育服务证》生育、可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生育间隔不满三周年的和超过规定子女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因生育、计划生育合并其他疾病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合并其他疾病的,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生育保险限额标准在医院刷卡结算,其他治疗疾病费用由个人持发票(原始发票复印件盖医院财务公章)及出院证明(如是复印件盖医院公章)、发票明细单等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不设起伏线);
以治疗疾病住院合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治疗疾病费用在医院刷卡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个人持发票(原始发票复印件盖医院财务公章)及出院证明(如是复印件盖医院公章)、发票明细单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生育保险按限额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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