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不参加生育保险将给予重罚;晚育初产妇将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日前讨论并原则通过《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省首部生育保险法规,其中有哪些令人关注的内容?昨天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对此进行了解读。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买单”
生育保险要不要职工个人掏钱?该法规出台前,许多市民都关心这个问题,对此,《规定》明确,今后,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这意味着,生育保险费将由用人单位买单”。省政府法制办这位负责人说,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的生育保险的费率之积。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费率在0.4%左右;企业的费率在0.8%至1%之间;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之一的费率。具体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确定。“缴费费率的确定,是通过对我省已开展生育保险地区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职工平均享受假期等统计数据,分析并充分征求意见后得出的,既与各市开展的这项工作现状相衔接,又给各市一定的调整弹性”。
领独生子女证增1个月津贴
“用人单位只要按规定参加生育险,并连续缴费,其职工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都能享受到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这位负责人说。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部分情况还可增发生育津贴,这些情况包括,分娩时出现符合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接生费、住院费可由基金支付
职工在生育期间,发生的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具体标准是什么?该法规征集意见时,不少读者希望“立法明确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省政府法制办在研究后,认为明确支付范围,有利于杜绝乱报销行为。
经过修改后,新规定据此首次明确作出规定,今后,除依法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的费用外,职工在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等,将可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则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今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将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企业破产要付清所欠生育费
“为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立法还特别对破产企业所欠生育费问题作出了规定,这在以往是没有过的”。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条文,《规定》要求,今后,当用人单位出现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或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等情况时,其应在资产清算时,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清偿所欠职工的生育费用。
今后,生育保险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参保单位或者职工举报专查相结合的办法。用人单位职工在进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当到定点服务机构施行。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服务机构或转外地生育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应当提前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申领津贴需提供相关证明
生育津贴究竟如何申领,办理周期需要多长时间?对此《规定》也作出了详细的说明,这位负责人说,按要求,今后,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委托人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
职工个人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交下列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一般情况下,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将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支付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也将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定点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和病情证明的,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骗取待遇拒不参保将重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该如何处理?这位负责人说,为保障职工的权益,让所有企业都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规定》特别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首先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用人单位存在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时,有关部门在责令其整改的同时,还将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参保单位或者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责令其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定点服务机构出现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违反有关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或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情节严重,将取消其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对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将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生育险由各地规定
“由于生育保险涉及面非常大,而我省各地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对于施行中的各种具体细节,如个体工商户参保等问题,为便于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省政府规定可由各地作出规定”,这位负责人说,这意味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步骤,今后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参照《规定》另行规定。
此外,在新规定正式施行后,对按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参加的,其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今后将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对本规定实施前所发生的费用将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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