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
1。我的预产期是今年年底的,到今年10月份就准备辞职在家待产,社保可以挂靠在别的公司继续缴费吗?
2。如果是这种情况,我的生育保销费用能报多少?分别是哪些方面的呢(因为我听说社保报销还能领三个月的工资,像我这样在生产前就辞职的社保还会有这样的费用吗)
3。如果我在今年9月份购买150元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能报销我的生产费用吗,能报多少呢?
答您好!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之日起180日内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为其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或者终结手续;(一)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的,(二)企业与职工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精神,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三期期间(2011年后接续或建缴的需分娩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所在企业有按规定正常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且缴费无中断,生育符合国家计生条例规定的,待生育后3个月到2年内可由您现企业的经办人员带齐相关材料到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三期期间或分娩前12个月发生社会保险缴费中断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是指符合《生育保险支付目录》的女职工生育入院分娩时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对于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目录》的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以及婴儿的费用、围产检查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生育津贴根据生育时所在企业上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产假月数得出。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6-716:16回复)
医保补充答复: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保障年度为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办理时请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2、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榕人社保〔2010〕268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报销制度。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镇女性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每人最多800元。其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分娩不能刷城镇居民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结算,需在分娩后的当年报销。相关福州市医保政策请登录www.fzyb.gov.cn政策汇编链接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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