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女职工特殊劳保开征民意 产假拟增至14周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最令女同胞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细化流产假期;没保险,生育流产医疗费由单位付。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认为,《征求意见稿》扩大条例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

  谈育明认为,增加该规定意味着所有劳动妇女在上岗之前都将获得禁忌岗位的明确信息。有了明确信息,妇女怀孕就不可能再发生以往的“意外”。

  禁忌劳动范围扩大

  《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据谈育明介绍,《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如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更为具体,如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也由现在的8项变为10项,增加了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等内容。

  怀孕换岗须协商一致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须与怀孕女职工协商一致,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内容。

  女职工怀孕后,现行规定强调怀孕女职工的工资不能变动,“这很可能引发以往发生的拿9000元月薪的怀孕女职工打扫厕所事件。”谈育明解释说,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只有在征得怀孕女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单位才可以调整其岗位,这是对怀孕女职工权益的有利保障。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