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和本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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