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于日前出台,该细则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新细则在覆盖范围、缴费费率和报付待遇等三方面有重大突破。
覆盖范围扩大
我市之前执行的西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点),参保范围仅覆盖到西宁地区的各类城镇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职工。新细则将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有雇工关系的个体经济组织全部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缴费费率降低
之前执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新细则将企业单位的缴费费率降低到0.9%,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5%。生育保险费统一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不超过300%,低于60%按60%,超过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保险待遇提高
新细则除规定了参保女职工可享受的相关待遇外,首次将参保男职工未就业并没有参加过任何保险的配偶也纳入了待遇范围内,规定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即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或未参加生育保险,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30%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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