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再生育申请,可由审查男方再生育申请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流动人口的再生育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和发放机关是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问:《再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有什么规定?
答:《再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使用期内未生育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凭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申请《再生育服务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再生育服务证》,延期申请经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重新发给《再生育服务证》。
持证人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延期两次。经两次延期仍未生育的,持证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再生育服务证》,原《再生育服务证》作废并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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