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谨防“延长产假”诱发女工权益“流产”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延长,工资照常发放,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可报销.....很明显,国家在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上又迈进了可喜的一步。问题是,“条例”虽好,却难以惠及所有女性劳动者。对于女公职人员来说,此前休产假,甚至经期请短假,也不是什么问题,这次有了新规定,她们更是可以理直气壮地去享受“优待”了。然而,对于企业女工来说,特别是身处生产一线的女工,“延长产假”只不过是她们梦中的“护舒宝”,这项特殊的社会福利享受不到自不必说,还有可能诱发权益“流产”。
事实上,企业女工、特别是身处生产一线的女工,工作时段长,劳动强度大,出于维护女性健康的考虑,她们更需要也最应该享受产假。问题是,受利益驱动,企业连女工的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保障,哪里还会给她们去兑现产假。更何况,企业生产大都执行的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即便是单位兑现了产假,也不会兑现工资,更谈不上报销医疗费用了。一边是有关部门不厌其烦地重申保护女性权益,延长产假,经期可请短假,工资将照常发放;一边却是企业变本加厉地要求女工节假日加班加点,甚至肆无忌惮地“贪污”女工的加班工资。
出现这种情况,一定有法律人士建议女工去以卵击石,通过投诉、打官司等途径向用人单位讨要产假等休假权。殊不知,即便是女工打赢了这场官司,讨回了休假权,等待她们的将是企业以各种理由发难,甚至让其卷铺盖走人,丢掉了赖以生存的饭碗。所以说,如果女工向企业争休假权,非但讨不回公道,反而会失去更多的权益。
更重要的是,如果“延长产假”等规定得到强力推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极端的应对措施,设置歧视性门槛,在招工上拒收或少收女工。可见,一个“延长产假”的规定,非但未能给企业女工带来实惠,反而给女性就业制造了困境,间接伤害了部分女性的基本权益。因此,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尚须制度保驾护航;特别是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上要强力跟进,严厉制止和查处企业等用人单位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