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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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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门诊、住院)记帐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如果是非深圳户籍的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还需提供在深圳居住地的计生管理部门出据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览表

  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检查次数基本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血常规、肝肾功能、胎儿监护;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胎儿监护;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3.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4.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5.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社保参保人入住须知:

  一、严禁冒名顶替医保记帐就医。病情较轻或单纯检查不能医保住院。

  二、办理住院手续必备证件及注意事项:

  1.住院时必须备齐医保卡及身份证;生育保险病人要出示结婚证以及深圳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宫外孕等因婚育方面情况住院病人要出示结婚证。上述证件医院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2.如果住院时因故未能带齐上述证件必须暂时办理自费住院手续。住院时未能提供社会保障卡(新参保制卡期间除外),应在办理住院手续起三天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帐。自费住院期间您必须告知病房主管医生您是医保参保人及暂时自费的原因,并请您尽快提供上述证件及其复印件,向病房借入院证到住院收费处补办医保住院手续。如果身份证丢失或补办期间,您必须在医保卡复印件上注明并签字。

  3.如果您因外伤住院,您必须告诉医生关于外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医生按规定必须在病历上作记录。否则不能办理医保住院手续。

  4.劳务工保险病人转诊到我院治疗必须凭结算医院的转诊证明(三天内有效)才能在我院办理相应记帐手续(必备资料同上)。

  三、住院期间须配合的事项:

  1.您必须在医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或入院证上留指纹(右手食指)。

  2.如果您的医疗费已经高于医保卡住院记帐金额的上限或您的押金已经低于自付比例+自费项目费用+起付线时(医务人员会通知您)您必须及时交纳押金,否则会影响您的治疗。

  3.如果您住的是标准病房(50元/床/天),床位费高出医保规定的部分应该自费;空调费10元以及起付线100元必须自费,特此公告。如果您所住的床位费是高于标准病房的床位费或使用自费项目必须经过您同意签字并交纳押金后才能使用。

  4.出院带药量一般三天,最长不超过七天。出院不能带检查和治疗。

  5.住院期间如果一天内被检查三次您都无故不在病房,我院将被按"挂床"处以罚款。请您配合病房管理。不便之处请您谅解!

  6.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迟出院。

  医保普通门诊就诊须知

  1.挂号后到各专科等候就医,听从分诊护士指挥。

  2.就医时要主动出示医保卡,门诊病历。

  3.为家里重病人代开药的要主动声明,出示病人的医保卡、门诊病历和代开药者的身份证,并将身份证的复印件将交给医生。

  4.不能无理要求医生开与病情不符或超量的药品和做与病情不符的检查。医保不能记帐的项目不能要求医生替换成可以医保记帐的项目。

  5.离休病人取药时要交身份证复印件。

  6.交费刷卡时,如果个人帐户资金已经用完交现金时也要刷医保卡。

  7."轻病"即可以在门诊治疗的疾病不能要求住院治疗。第六条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持门诊病历本、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

  (二)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时应持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

  (三)参保人门诊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开药、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

  第七条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入院证明书上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并按指纹;

  (二)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3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三)住院治疗期间,应配合医生积极治疗;

  (四)不得挂床、冒名住院,不得轻病入院;

  (五)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迟出院;

  (六)出院时不得超量带药、带诊疗项目,参保人出院后所做检查、化验的费用不得记入住院账目内;

  (七)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住院治疗;

  (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

  (九)参保人不得违反医疗原则,提出其他不合理的医疗、用药要求。

  第八条参保人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所患疾病本市能诊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转诊;

  (二)市外转诊时应按所转诊的项目治疗,若再转诊的需再开具转诊证明;

  (三)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不得多次使用;

  (四)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一个疗程有效;需回原收诊医疗机构住院复诊的,不用办理转院手续,但应在复诊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复诊备案手续;需再次转诊市外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五)转出医院应为当地非盈利性的、三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就诊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参保人选择三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当地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二)参保人在当地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备案之前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行市外就医处理;

  (三)参保人返回本市工作或定居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取消备案。

  第十条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3份);

  (二)选择三家当地镇(乡)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后,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盖章;

  (三)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盖章后的登记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

  (四)符合当地就医备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备案凭证。

  第十一条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定为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病历本、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

  (二)在国内其他城市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和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进行调查,参保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月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的(每4小时人次);

  (二)连续3个月内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每4小时人次);

  (三)月门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的;

  (四)同一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的;

  (五)住院保险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费用总额超过800元;

  (六)肿瘤放、化疗等月门诊费用大于1万元的;

  (七)尿毒症透析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

  (八)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

  (九)弄虚作假参保的;

  (十)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

  (十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存放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

  (十二)经举报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参保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社会保险机构可通知参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本、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等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说明情况。参保人逾期不说明情况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社会保险机构可立案调查,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暂停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并书面通知参保人。

  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的参保人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改为现金结算,其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报销。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十五条调查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

  (二)有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办法》相关规定查处;

  (三)参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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