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1月1日起,西宁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经办管理,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而且,西宁市生育保险将扩大适用范围。根据规定,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职工或雇工办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扩大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予以保付;未参加医疗保险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30%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休假期间生育津贴按月计发,即按所在单位上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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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生育保险后可报费用
4月6日,记者从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新政策与原先相比,女职工将享受更多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扩大了,支付标准也相应提高。生孩子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但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以及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将不能报销。机关和全额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5%;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9%;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目前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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