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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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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津贴标准调整,按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发放。 这主要是对《社会保险法》的遵照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北京地区原来是按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即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每月生育津贴,因此要执行《社会保险法》必须作调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及相关政策解读,北京生育保险政策从明年前将发生不少变化,具体而言,可分为如下几点:

  一、外地户口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了。 这是一个最大的变化。 在原来,外地户口是不能上生育保险的(即只有四险,无五险)。因此外地户口有生育时,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报销的标准)与产假工资要由单位承担,这使得很多用人单位不满。如果是本来可以上生育保险而用人单位不上,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单位不是不想上,而是想上不能上,有关责任却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就使用人单位难以理解了。 2012年以后就不一样了,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据报道,由此多享受生育待遇的人群达400万。

  二、生育津贴标准调整,按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发放。 这主要是对《社会保险法》的遵照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北京地区原来是按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即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每月生育津贴,因此要执行《社会保险法》必须作调整。《通知》规定,生育津贴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同时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就意味着,按照新的办法,对劳动者而言,产假期间所得收入(生育津贴+单位补足部分)可能高于正常工资(因为企业里收入偏低的员工正常工资可能低于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但不会少于正常工资,即“新政”相对于以前对劳动者有利了;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意味着增加了负担。原来用人单位只需要承担一种情况下的差额补充责任(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缴费工资的上限时),现在用人单位还增加了另外一种补充责任(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时)。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由此所领取的生育津贴也将低于实际工资。由此,可能会引发不少争议。

  三、上调定额支付标准 据报道,调整后的生育费用报销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

  最后,“新政”与旧政策在衔接上有几个具体作法,也值得HR注意: 1、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2012年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2012年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2、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2012年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2012年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3、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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