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1号)。
2、《市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1]278号)。
3、《关于市区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2001]106号)。
4、《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劳社医[2004]23号)。
5、《关于市区2005年度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锡劳社医[2005]19号)。
6、《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劳社工[2006]5号)。
二、办理条件:已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生育或流产出院后五个月内申领并按要求填写“无锡市企业职工生育待遇申请表”、“无锡市企业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异地生育的,产前申领并按要求填写“无锡市企业职工异地生育申请表”报工伤和生育保险科审批;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失业女职工,在五个月内由本人或亲属申领并填写“无锡市失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待遇结算
3、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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