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重庆情况:对于怀孕7个月以及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我市早已明确规定。此外,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我市还规定,凡有女职工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用人单位应按《重庆市厂矿、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室基本标准》的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无条件设置的应发放个人卫生冲洗器,并逐步建立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解读: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早在10年前,我市就出台规定鼓励用人单位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和哺乳室,就是为女职工提供人性化服务。今后,我市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好落实,更好地为女职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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