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调整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报销政策
近日,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连云港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和生育医疗费支出的实际情况,对市直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此次调整,将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明确列入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范围。具体补助标准为:
女职工因生育、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支付:顺产1800元;难产3700元;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引产或者足月死产1300元;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引产850元;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下流产2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30元;植入皮下埋植剂80元,取出皮下埋植剂35元;输卵管结扎术250元,输卵管吻合术500元。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产后出血、产时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症子痫)、羊水栓塞、子宫破裂四种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3700元(含3700元)以内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全额报销,37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因生育引起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乳腺炎、膀胱炎四种疾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全额报销,500元以上报销70%。
妊娠反应住院治疗、先兆流产住院保胎治疗的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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