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标准:缴费比例不超职工工资总额的0.7%,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缴费
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有保障了。昨日记者获悉,《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获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关于缴费]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缴费比例不超职工工资总额的0.7%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生育保险费与医保费同时缴纳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如何使用]
这些费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支付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支付5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职工可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到经办机构办理。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补贴50%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支付四项计生手术医疗费用
职工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通过这些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疗服务]
职工生育不到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法律责任]
虚报、冒领生育津贴要如数追回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记者常旭)
新闻链接
下列休假时间内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这些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文章来源: 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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